第一条 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必然要求。为巩固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专项检查成果,严格规范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进一步夯实党的基层基础,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和中组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要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每届任期 3 年至 5年,其中,中管企业、高等院校和乡镇党委每届任期 5 年,市级以上机关党委、其他大中型企业党委、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委每届任期 4 年,高等院校院(系)级单位党委每届任期3年或4年,县级机关党委每届任期3年;党总支和党支部每届任期一般参照上级党组织任期时间确定,中央、省委另有专门规定除外。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前,要主动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换届情况,一般提前4个月书面报送换届请示。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得延期或提前换届。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由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基层党组织延期或提前换届的情形,上级党组织要认真审核把关、从严掌握、留档备查。
第四条 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上级党组织每年年初要对所属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进行梳理。对任期将满的基层党组织,一般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发函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第五条 按照中组部要求, 结合我省基层党组织日常管理实际,党组织关系直接隶属省委管理的基层党委换届由省委组织部负责提醒督促;省管高校、省管企业党委换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委高教工委、省委科技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有关市(区)委和省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提醒督促;科研院所党组织换届由管理其党政正职的部门或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提醒督促;其他实行双重管理的单位基层党组织换届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负责提醒督促。乡镇党委按照中央、省委统一部署进行换届;村(社区)党组织换届,由省委按照中央统一要求作出安排。机关、中小学校、医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党组织换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提醒督促。
第六条 上级党组织要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代表产生、报告起草和会议筹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应做好参会人员登记工作。
第七条 对任期届满、应当换届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提前深入了解情况、逐一分析研判,重点分析掌握班子结构及配备情况、班子成员思想状况及履职情况、党组织设置方式和党员队伍状况等。对暂无党组织书记合适人选或班子不健全的基层党组织,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前把班子调整配备好;对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要先整顿再换届;对党组织设置不合适或隶属关系不顺的基层党组织,要先行作出适当调整;对党员分散或流动党员较多、达不到换届选举规定人数的基层党组织,要指导做好思想发动和组织引导工作,为按期进行换届创造条件。
第八条 各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 把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情况纳入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定期研究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基层党组织应换尽换。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换届时,上级党组织要派人现场监督指导。
第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党务骨干的换届业务培训,组织村、社区党组织集中换届前专题培训和换届后任职培训,帮助掌握基层党组织任期规定、换届操作流程和纪律要求等内容,提高做好换届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对无故延期三个月不换届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及时下发限期换届整改通知书;对无故延期六个月不换届的党组织,予以通报批评;对延期一年以上不换届的党组织,取消其各类党内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对党组织负责人进行问责。要严肃工作纪律和换届纪律,对工作指导不力、不按期换届党组织数量较多或一些党组织长期不换届的,由其上级党组织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相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每年年底前,各市(区)委、省委各工委(党委)要向省委组织部报送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