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快构建全省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4〕10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构建全省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0日
关于加快构建全省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为了落实国家关于建立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总体要求,不断提升我省天然气保障供应能力,确保天然气供需平衡与长期稳定供应,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天然气保供能力。落实好国家关于鼓励天然气开发的政策措施,优先做好天然气生产保障工作,努力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常规天然气和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加强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合理规划、有序推进我省煤制天然气项目,研究生物能制气开发,力求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气源保障问题,力争2020年以前全省煤制气产能达到100亿立方米,天然气供应能力达到300亿立方米。
二、建立有序用气机制。按照量入为出、供需平衡、民生优先的原则,加强天然气需求侧管理,进一步规范用气秩序。结合国家天然气商品量平衡计划,制订下达我省年度供气计划和有序用气方案,加强民生用气与非民生用气之间用气调度,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做好天然气与其他能源的统筹平衡,确保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居民用气、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用气、集中供热用气、车用燃气等民生用气安全稳定供应。
三、有序推进“煤改气”工程。落实《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有关加快燃煤锅炉拆改、推进清洁能源替代的部署要求,根据我省天然气资源保障情况和各市用气计划,科学组织实施年度“煤改气”工程。加快推动拆改燃煤锅炉的天然气替代工作,争取到2017年关中地区新增“煤改气”工程用气10亿立方米。
四、加快储气调峰设施建设。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做好“削峰填谷”引导工作。支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储气调峰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按照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地区用气高峰期间平均3天以上用气需求量的要求,推进西安等峰谷差较大城市应急储气设施建设。优先支持天然气销售企业和所供区域用气峰谷差超过3∶1、民生用气占比超过40%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储气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储气设施建设。对储气设施建设用地优先予以支持,对独立经营的储气设施,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储气价格。
五、建立监测、预警和监管机制。加快建立天然气资源供求监测和预测、预警制度,加强天然气供求信息分析,及时协调处置天然气供应风险。完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息系统,全面掌握市场用户及用气结构。建立重点城市高峰时段每日天然气信息统计制度,按要求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合同和保障民生用气情况的监督管理,做好天然气合同备案管理,督促各方严格履行天然气购销合同和供气、用气合同。严禁在未明确落实气源情况下,批复包括LNG在内的非民生用气项目。科学制订并严格执行天然气应急预案及“压非保民”措施,防止因无序推进“煤改气”等影响民生用气。
六、稳步推进天然气领域改革。按照国家部署,有序推进我省油气勘探开发体制改革,探索推进油气领域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落实好我省天然气管网和LNG接收、存储设施向第三方公平接入、公平开放的政策措施,推动大用户直供气改革,有效解决燃气特许经营变为垄断经营问题。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适时出台我省天然气门站价格及下游市场价格调整方案。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柴油的比价关系,落实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研究推行非居民用户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价格政策。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要高度重视天然气供应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管,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做好调度,督促城市燃气企业抓好调峰设施建设,增强应急保障能力。天然气生产销售企业要按照长供有规划、增供按计划、供需签合同的要求,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和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做好天然气年度供需平衡,强化日常运行监管,及时研究解决天然气供需矛盾,完善年度采暖高峰期应急预案。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抓紧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