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提升科技奖励质量,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突出价值导向、强化公开公平公正的奖励机制,构建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和陕西省情的科技奖励制度,为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成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注入更大动力。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坚持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公正透明、诚实守信、质量优先、突出功绩、体现特色,改革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进一步增强科学性、突出导向性、提升权威性、提高公信力、彰显荣誉性。
1.优化省科学技术奖的奖种结构。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术奖新设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诚信,仍在科研生产一线工作,在本省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转化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或组织。包括:(1)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2)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成果实施后为本省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卓越成就,为本省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新设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个奖种。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或组织;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或组织;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转化推广应用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本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新设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2.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
定标。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省最高科学技术奖强调创造性、贡献度和学术影响力;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强调国际科技合作的紧密度、合作成效、贡献度;省自然科学奖围绕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省技术发明奖围绕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围绕创新性、成果转化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省最高科学技术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统称三大奖)实行分类按等级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提名者严格依据各奖种的标准条件提名,说明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及奖项、等级建议。评审专家严格遵照各奖种的评价标准评审,分别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独立投票表决,一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二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三等奖。
定额。根据我省的综合科技实力和国家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的要求,结合省级以下财政出资不得设奖的新规定,合理设定我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数量。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不超过3项;省科学技术奖三大奖总数每年不超过260项,根据我省科研投入产出、科技发展水平等实际状况分别限定三大奖一、二、三等奖的授奖数量,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0项;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不超过2项。
3.继续强化奖励的荣誉性。
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物质利益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突出精神激励”的原则,通过适当提高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增强获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为200万元,全部属获奖人个人所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20万元,二等奖奖金5万元,三等奖奖金2万元;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科技拔尖人才、优秀成果、杰出团队,弘扬崇尚科学、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开放协作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省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广告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4.建立健全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度。
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名的制度。明确提名者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加强对提名者的管理,强化提名者的责任。
提名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建立对提名者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提名者承担提名、协助答辩、异议处理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完善三大奖奖励对象要求。
三大奖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同时调整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要求。
分类确定被提名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要求,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报奖。
6.明确政府部门和评审机构专家职责。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规则、标准、程序,进行监督。
评审专家履行对候选成果(人)的科技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
评审机构和专家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职能。
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建立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和评审结果,对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实行全程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监督。建立健全科技奖励后评估制度,促进科技奖励工作不断完善。
完善异议处理制度,公开异议举报渠道,规范异议处理流程。健全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明确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应遵守的评审纪律。建立评价责任和诚信制度,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和诚信档案。
严惩学术不端。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要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省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对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批评并暂停其提名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名资格,记录不良信誉,并依法给予处理。
(二)促进我省科学技术奖励体系规范发展。
1.明确科学技术奖的设立权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精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单独设立一项),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均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2.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严控奖励数量,确保奖励质量。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
加强对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构建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的有效模式,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整体实力和社会美誉度。
三、工作实施
(一)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上位法修订工作相衔接,由省科技厅、省司法厅适时修订《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按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由省科技厅根据本方案的改革内容制订2019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施方案,并指导2019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等工作。
(二)由省科技厅同步开展《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对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具体实施工作中的提名规则和程序、网络评审及会议评审规则和程序、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异议处理等问题予以落实。
(三)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由省科技厅制订我省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