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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的国际贸易
时间:2017-01-19 00:00:00  浏览:0次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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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推动下,国际分工继续深化,全球贸易内容、贸易方式和贸易规则相应发生变化。互联网对我国国际贸易的推动不仅表现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的改变更为深远。

互联网下的国际分工和企业组织的变化

国际分工深度推动了国际贸易规模和水平的提高。从20世纪末开始,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发展迅速,国际分工形式和格局出现新变化,不仅交易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交易的环节减少、交易的效率提高,而且部分生产从原来的一体化体系中分离出来,服务可以作为中间投入要素,贸易和生产活动呈现“模块化”和“切片”。

国际分工的变化,使得企业的组织形式也不再追寻传统模式,诞生了既不同于制造业、也不同于服务业的企业组织形式,即虚拟企业,例如亚马逊和谷歌。随着虚拟企业国际化活动的开展,虚拟跨国公司应运而生。这些跨国公司可在母国对世界范围的生产和贸易活动进行指挥协调,淡化了公司活动的地域边界,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状态,尤其是亚马逊这样为商品和服务提供跨境交易的平台类企业从规模和范围经济中获得高速增长。

互联网贸易的产业基础、贸易方式和规则

(一)互联网贸易的产业基础

虚拟跨国公司加快了与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融合,淡化了行业边界。一方面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例如特斯拉电动车的诞生。另一方面互联网对零售、电信、媒体、娱乐等服务领域进行深度渗透,应运而生新的贸易内容和模式,具体表现为:

第一,对零售业的影响。互联网技术正在快速改变零售模式,境外消费者可以更多地使用电脑、手机和平板电脑来在线搜索和跨境购买产品及服务,而零售商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来提升后端运营的效率。这些改变,催生了市场营销、分销批发、销售、客户服务和支付,带来了跨境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

第二,对全球物流运输的影响。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全球运输管理系统通过供应链来优化贸易流。物流环节的改善,提高了全球运输的效率,每天有数以百万计的包裹被运到全球各处。

第三,对金融服务的影响。互联网技术使得跨境客户接入账户更为便捷,跨境支付和结算的能力提高,催生了专业跨境支付业务。

第四,对专业服务的影响。专业服务产品,诸如律师服务业、咨询报告、工程和工业设计可以被数字化,并通过互联网跨境传输,提升了效率,降低了成本,并加快了交付的速度和范围,这部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的份额不断提高。

第五,对健康服务的影响。随着语言服务的完善,互联网和云计算被广泛用于健康服务领域,包括跨境医疗、诊断、数据共享、电子处方以及医学录写等,健康服务也成为国际贸易发展势头迅猛的行业。

第六,对教育服务的影响。互联网的出现,支持了跨境在线课程和学习。

(二)互联网贸易的方式

随着互联网对产业的深度渗透,国际贸易的内容也发生变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与此有关的贸易内容和方式定义为数字贸易,即“通过有线和无线数字网络传输产品或服务”,但是由于该定义将通过互联网订购的货物和服务排除在外,笔者认为互联网贸易的内容应该包括通过有线和无线数字网络传输和交易产品或服务,根据这样的范畴,将互联网贸易分为两类:

一类是基于互联网交易和传输的货物贸易。另一类是基于互联网交易和传输的服务贸易。世界贸易组织最早对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传输和交易的服务进行描述:跨境传输的服务产品是由传统或核心版权产业创造,通过数字编码在互联网上进行电子传输,且独立于物理载体媒体,并分类如下:电影和图片、声音和音乐、软件、及视频、电脑和娱乐游戏。随着互联网对服务领域渗透力增强,基于互联网交易传输的服务还包括金融、专业服务、健康、教育培训等。

(三)互联网贸易规则

美国利用其在创新及技术上的优势,抓住互联网发展机遇,使得数以万计的小企业参与到贸易中来。尤其是“云”技术的出现,使得这些企业不必在其从事商业活动的每个国家都建立服务器和数据存储设备,亚马逊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迅速占领全球市场,美国还成为通过互联网向全球服务的最大贸易国。

为了推动该领域企业占领更多的国际市场,美国拟通过重建全球贸易投资规则以达到该目的,例如在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进行了相关约定:包括继续强调对电子商务不得征收关税;首次作出承诺,解决数据存储本地化以及禁止数据信息跨境流动两大问题;鼓励TPP成员国开展消费者保护(包括隐私及网络安全)方面的合作;强制要求缔约方不得要求使用当地计算机或在当地计算机设备(即计算机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并以此作为在当地开展商业存在的条件。禁止强制要求在进入TPP市场时与政府或商业竞争对手共享软件源代码。

我国互联网国际贸易发展的两个维度

(一)基于互联网交易和传输的货物贸易

基于互联网交易和传输的货物贸易,也就是国内通常所称的跨境电子商务。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2万亿元,同比增长42.8%,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17.3%,2016年预计超过6.5万亿元。与传统货物贸易呈现低迷态势相比,跨境电子商务则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

从贸易模式来看,跨境电商出口占比84.8%,进口占比15.2%。B2B交易占比91.9%,B2C占比8.1%。笔者认为,这主要受到监测样本的限制,由于大量的跨境电商进口和B2C模式的交易是通过邮包的形式进行跨境传输,并不在监测样本内,这二者的实际规模要大于监测结果。

从商品结构来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的商品主要以电子产品、服装、小商品等为主,而进口的商品则相对丰富,包括护肤彩妆、母婴用品、奢侈品、服装、保健品等,该现象反映了进口商品国际价差和供给不足引发的消费外流。

从地区发展特征来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也呈现地区差异化,例如广东以电子产品出口为主,义乌以小商品出口为主,这与当地的产业基础和贸易基础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上海、宁波、郑州、天津等城市主要以跨境进口为主,这与这些城市作为全国和区域性的商品集散中心的地位以及城市消费能力相关。

(二)基于互联网交易和传输的服务贸易

与跨境电子商务相比,无论从国家的政策还是地方发展的重视度来看,我国对基于互联网交易和传输的服务贸易重视和研究都不够,也没有统计数据的支撑,下面将从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贸易以及服务外包这两个关联度较大的贸易类别,来估算我国基于互联网交易和传输的服务贸易发展走势。

一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贸易。根据商务部公布数据,从1997年到2014年,我国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的发展经历了持续增长过程,从1997年的3.1亿美元,激增到2014年的268.6亿美元,在中国服务贸易中的占比从1997年的0.6%上升到2014年的4.5%,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是中国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高速发展的阶段,这既有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模式的推动,也有商业存在模式的推动。

二是服务外包。服务外包是基于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一系列新技术应运而生的新的商业模式,彻底颠覆了服务难以进行跨国界贸易的传统理论。一方面表现为互联网与垂直产业的融合加深,包括信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能源业、金融业、卫生健康业等,部分服务业务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离岸外包,但仍以信息服务业外包规模最大。2015年,信息服务业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为315.6亿美元,占全行业的48.8%。另一方面表现为离岸服务外包领域不断拓展。2015年,我国企业承接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的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分别为316.8亿美元、91.7亿美元和237.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8%、16%和27.4%。BPO和KPO业务的快速增长尤其能说明互联网对我国服务业的可贸易化程度的推进和加深,重点体现为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工业设计和工程设计等外包业务快速发展。

(三)我国互联网贸易发展的建议

互联网对货物贸易的影响,主要在于交易方式从线下转移到线上,并不一定能够带来大规模货物贸易增量提升,货物贸易领域重点是鼓励和扶持一批大型专业化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继续提升其在我国出口贸易中的比重,通过贸易便利化政策鼓励企业通过“海外仓”的形式做大出口规模。

虽然我国互联网服务贸易总量仍低于互联网货物贸易,从全球趋势来看,互联网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影响更为深远,我国需要更多的政策和措施的突破来顺应和推动其发展,尤其是顺应国际规则。一是整合和完善个人数据规则,包括个人数据采集、使用管理规则以及相对应的个人数据法规。二是建立互联网安全审查规则。需要通过与主要国家在互联网国家安全方面的沟通,建立互联网安全审查机制。三是建立适合我国特点的数据管理规则,明确哪些数据是政府机构使用的,哪些是商业机构使用的,并确定跨境数据流动的权限,当涉及国家安全时政府采购优先使用本地数据公司是必要的。四是提出基于互联网交易和传输的服务贸易规则的负面清单,明确服务部门分类与电信领域的归属,明确下一步开放的领域。五是开展基于互联网交易和传输的服务贸易的统计,重点是获取重点企业的相关信息,建立检测和抽样统计制度,在此基础上对互联网服务贸易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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