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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呼唤重大规则创新
时间:2017-05-04 08:58:21  浏览:0次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作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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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建设的落实与深化,以及纳入第71届联合国大会协商一致通过第A/71/9号决议,“一带一路”倡议已成为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新型国际关系、打造发展共同体的全球新倡议。从发展愿景看,未来需要着眼于构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全球价值链合作机制、多边投资框架、贸易规则体制重大的制度与规则创新,这势必推动新一轮全球贸易和新型全球化的繁荣型增长。因此,相应的规则制度设计迫在眉睫。

建设跨境经济合作区/境外经贸合作区等战略节点

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有非常长的陆地和海上边境线,在沿边地区建设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具有巨大的可能性和现实可操作性。目前,中国已经在全球50多个国家设立118个境外经贸合作区,共有2799家中资企业入驻。在65个国家中,现有23个国家设立了77个境外合作区,共有900家中资企业入驻,拿下3975个各类项目,年产值超过200亿美元,为当地解决20万人就业,上交税收共计10亿美元。

未来,还将以跨国产业合作为基础吸引各国企业入园投资,形成产业示范区和特色产业园,通过产业园区建设来促进现代制造业、服务业、现代农业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把建设境外经济合作区和边境合作区结合起来,建设跨国产业链,形成沿边境线的跨国产业带,进一步建立健全区域合作的供应链、产业链和价值链。优先采取以能源、贸易基建为主,以“资源换项目”、港口特许经营权等多种形式,推动大型能源和基建企业海外投资与运营,推动跨境园区建设,进行多种形式投资合作。

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多边投资框架体系逐步落地

商务部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的53个国家直接投资145.3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8.5%;我国企业对相关61个国家的新签合同额1260.3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1.6%;完成营业额759.7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47.7%。然而,双边/多边/诸边投资规则与框架尚处于空白。

就当前形势看,国际投资规则主要体现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RTA中的投资规定、WTO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和GATS有关商业存在的投资规定等。根据联合国贸发会《2015年世界投资报告》的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球共有3271项各类国际投资协定。该报告建议改革国际投资治理制度,包括保障东道国管理权利、改进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促进与便利投资、保证负责任的投资、加强国际投资协定的体制协调性等内容。

在投资规则方面,TPP的投资规则不仅超出了TRIMS的范围,而且比目前数以千计的双边投资协定更进一步,尤其是设立了非歧视性待遇与“负面清单”的投资新规则。具体包括:(1)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非歧视投资政策与“公平公正”和“充分保护与安全”为法律保护的基本规则,同时保障各缔约方政府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的能力,减少或消除与贸易相关的投资规则。(2)各方采用“负面清单”模式,此即意味着“法无禁止皆可为”,除不符措施外,市场将对外资全面开放。不符措施包括两个附件:一是确保现有措施不再加严,且未来自由化措施应具有约束力;二是保留在未来完全自由裁量权的政策措施。(3)为投资争端提供了中立、透明的国际仲裁机制,并通过有力的措施防止该机制被滥用,确保政府出于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之目的进行立法的权利。

全面构建与完善贸易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区域内贸易合作水平仍处于较低水平。和欧盟、NAFTA以及东盟等在区域一体化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地区相比,“一带一路”相关国家面向区域内国家的出口和进口在全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比较低,区域国家经贸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应的规则制度设计迫在眉睫,尤其需要重视的是,从宏观经济政策领域消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因不同贸易政策造成的“政策壁垒”。

关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安排,可以借鉴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的现有做法。考虑到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较为松散的合作现状,应该在对接现有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同时,强调用磋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并建立区域共同专家组,以仲裁的方式解决未能协商一致的贸易争端,未来随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合作的日益密切,可以考虑建立区域化的司法体系,将贸易争端、投资争端、金融争端以及建立相配套的执行体系。

推动标准、规则、法规对接的一体化机制建设

除海关之外,跨境贸易和投资合作还涉及商品检疫检验、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众多领域的标准、规则的对接与统一。同时,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的横向衔接和沟通还不够通畅,通关和监管都仍在不断探索之中,实现区域监管一体化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目标和领域。

为促进“一带一路”区域贸易畅通,必须加强区域各领域、各方面、各层次的密切合作,如国际间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国内各部门的横向合作等。在货物贸易、投资保护、原产地规则、海关手续、贸易救济、检疫措施、技术壁垒、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劳工与环境、临时入境等不同领域,做出合理合情的制度安排,推动贸易便利化。同时,亚欧应更好地对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技术标准,畅通基础设施骨干通道。完善的基础设施网络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要素的跨境流动,拓宽贸易投资的范围,深化市场分工,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

积极构建高标准高质量的“一带一路”自贸区网络体系 目前,我国在建自贸区20个,涉及32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已签署自贸协定12个,涉及20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是我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和瑞士的自贸协定等,目前均已实施;正在谈判的自贸协定8个,涉及23个国家,分别是我国与韩国、澳大利亚、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斯里兰卡和挪威的自贸协定,中日韩自贸协定、《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RCEP)协定,以及打造中国-东盟自贸协定(“10+1”)升级版。未来逐步形成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区域、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并最终建成“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FTA)。

此外,深化“一带一路”区域金融合作,打造货币金融合作网络。利用亚投行、丝路基金的平台优势,以及国开行、进出口银行的资金优势应积极推进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多边金融合作,如深化中国-东盟银行联合体、上合组织银行联合体务实合作等,推进亚洲货币稳定体系、投融资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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