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储气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意见提出,承担天然气调峰和应急储备义务的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等,可以单独或共同建设储气设施储备天然气,也可以委托代为储备。各级政府要优先支持天然气销售企业和所在区域用气峰谷差超过3:1、民生用气占比超过40%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储气设施。
加大对储气设施投资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增加直接融资规模。创新债券融资品种,支持储气设施建设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建设储气设施,且不受年度发债规模指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