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已近两个月,相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这一私募业顶层设计尽快落地。
业内人士认为,继2016年私募行业迎来史上最严监管年之后,未来一旦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落地,意味着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将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我国私募监管法规体系将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近期公布的资管新规,也将促进私募业的统一监管。
私募监管体系逐渐完善
10年前,看好中国发展PE/VC的人不多,不过后来中国PE/VC行业还是迎来了高速发展的黄金十年。据此前有关机构发布的《2016中国PE/VC行业白皮书》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底,国内共有1351只PE/VC基金完成募集,募集规模达1746.95亿美元,分别比2015年全年增长12%和105%,创下历史新高。2016年成为继2015年之后,国内PE/VC发展再创历史的一年。
随着私募业的快速发展,监管体系的完善受到各方关注。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办发布《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PE/VC主归证监会监管,即证监会负责制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标准与规范,对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实行事后备案管理,负责统计和风险监测,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承担保护投资者权益工作。
2016年2月以来,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监管新规,构建出“7+2”的自律体系。“7+2”自律体系主要包括7个自律管理办法和2个指引:7个管理办法包括募集办法、登记备案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从事投顾业务办法、托管业务办法、外包服务管理办法、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个指引包括内部控制指引、基金合同指引。
2016年,随着监管层对私募行业多方位、全维度地加强监管,监管环境日趋严格。在高压监管下,鱼龙混杂的私募基金业已发生巨变。业内人士认为,当前,私募基金监管遵循“统一监管、功能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的基本原则,按照“扶优限劣”“差异化监管”的方法和路径开展监管工作。功能监管就是对不同机构条线下的私募基金业务,鉴于其具有同样的功能属性,进而实行统一的功能监管。分类监管就是在统一立法、统一登记备案基础上,根据各类别私募基金投资标的不同,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分别进行备案,提出不同的监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征求意见稿》,从8月30日至9月30日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被誉为史上最严,也意味着私募行业顶层设计即将落地。
《征求意见稿》所指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实,早在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中,由证监会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就被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之一。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我国资管产品投资者将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并明确私募产品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而在合格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上,新规较之前有大幅提高。业内人士表示,这次资管新规对于未来私募业统一监管标准,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私募迎来强监管时代
随着私募监管体系的完善,我国私募监管也进入强监管时代。从监管执法看,过去两年来,证监会在私募监管上进一步加大了监管力度。
在今年9月初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通报了2017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情况。通报显示,2017年上半年,证监会组织对328家私募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包括私募债券基金20家、跨区域私募股权基金88家、其他私募证券和股权等各类基金220家,共涉及基金2651只,管理规模1.27万亿元,占行业总规模的14.8%。检查内容突出差异化检查安排,除检查常规的登记备案信息真实完整性、资金募集和投资行为合规性、基金财产安全性、信息披露合规性等方面外,重点检查私募证券基金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情况、跨区域私募股权基金的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等情况。
从检查结果看,行业整体上守法合规意识和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是一些私募机构仍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证监会表示,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是私募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持续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力度,坚决整治行业乱象和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行为,强化私募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同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私募机构及人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强监管促进回归本源
完善监管体系,意在防控风险,促进私募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比如上述《征求意见稿》,就突出了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征求意见稿》单独列明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以及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支持政策;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运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业内人士表示,结合此前证监会发布的减持新规对创投基金的特殊政策,可见国家对股权类、创投类私募非常重视,有助于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实际上,对于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问题,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创业、支持高新技术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证监会积极推动相关促进政策。比如,与财税部门沟通,推动为各类私募基金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细化创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