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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监测评价体系试行
时间:2018-02-12 00:00:00  浏览:0次  来源: 中国能源报  作者: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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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能源局网站2月6日消息,为促进全国清洁能源示范省(区)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及运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总结各地成功经验和工作方法,国家能源局向浙江、四川、西藏、甘肃、宁夏、青海六省(区)印发通知,决定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监测评价体系。

《关于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监测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要求,要建立定期评价专项监测机制和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监测评价体系。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评价等级分为较好(≥80分)、一般(60分-79分)和较差(<60分)三个等级。监测评价体系由清洁能源利用目标完成进度(30分)、重点任务完成率(30分)、清洁能源消纳情况(20分)、自评价报告完成质量(20分)4项指标组成。

根据《通知》,监测评价结果用于指导各省(区)清洁能源项目建设规模及产业政策调整。监测评价结果为较好,表示该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开展较好,能够按进度完成清洁能源建设目标,清洁能源消纳情况较好,国家能源局将在《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该省(区)清洁能源开发建设规模;监测评价结果为一般,国家能源局将维持该省(区)清洁能源开发建设规模;监测评价结果为较差,国家能源局将减少该省(区)当年清洁能源开发建设规模,并调整相关产业支持政策,连续两年监测评价结果为较差,则国家能源局不再将该省(区)作为清洁能源示范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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