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从跨省长输管道到省内短途运输管道,再到城市配气管网,各个自然垄断环节均构建起较为完善的价格监管制度框架。
6月22日,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
事实上,国家发改委去年10月发布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建立起中游管道运输的价格监管规则。《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在“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天然气价格改革目标中,需要“管住”的最后一环——下游城镇燃气配送有了明确的监管规则。
至此,天然气产业链从跨省长输管道到省内短途运输管道,再到城市配气管网,各个自然垄断环节均构建起较为完善的价格监管制度框架。
各省明年出台监管规则
目前我国下游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相对滞后,多地配气价格尚未单独核定,从而使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成本和价格的清晰界定受到影响。同时,由于各地在燃气定价方法、重要指标参数的选取上差异较大,不同城市燃气企业的购销差价水平差距较大。这就意味着一些地方的配气价格水平明显偏高,不利于天然气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在强调各地方价格主管部门需厘清供气环节、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的同时,对配气价格制定方法、准许成本核定、准许收益确定以及配气延伸服务收费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明确将新建燃气配气管网纳入此次监管范围,对其初始配气价格的制定进行了规范。此外,要求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2018年6月底前出台配气价格监管规则。
“这是国家层面上出台的关于配气价格的统一指导性意见,不仅有利于指导地方更加规范、科学地监管配气价格,还为进一步推进天然气各环节价格改革创造了条件。”中国石油大学教授刘毅军表示。
投资收益率不超过7%
《指导意见》要求城镇燃气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并明确界定了准许成本的归集。同时,鼓励各地科学确定标杆成本,低于标杆成本的,可由燃气企业与用户进行利益共享。
“标杆成本和利益共享是一个很好的激励机制,对于燃气企业主动降低配气成本、提高经营效率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在思亚能源咨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李遥看来,原来成本加成的配气定价方法对于燃气企业的效率和成本不够敏感,不仅不利于企业提质增效,还容易导致企业过度投资。
成本之外,投资收益率是影响配气价格的又一关键指标。《指导意见》明确,“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7%的准许收益率上限水平是综合考虑我国城镇燃气行业特点、发展现状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后确定的。
事实上,一方面,目前我国城镇燃气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管网设施尚不完善,收益率的选取应有利于鼓励企业投资、促进行业持续发展,因此水平不宜过低;另一方面,城镇燃气属于重要公用事业,直接关系中小企业发展和居民生活,收益率水平又不宜过高。
“7%并不是规定的统一收益率而是收益率的上限水平。也就是说,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天然气市场发育程度、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益水平。”该负责人特别强调。
“多管齐下”避免配气价格过高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从多个方面提出避免配气价格过高的监管规则。
一是明确配气价格的确定和校核。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配送气量较大幅度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供气规划的,应对最低配送量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过度超前建设等原因造成的配气价格过高。
二是要求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和配气价格核定。各地需抓紧开展成本监审,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切实把过高的配气价格降下来。降低空间主要用于减轻工商企业用气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同时,调整居民配气价格,要依法履行听证等程序。
三是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定期通过公司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公布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郑新业表示,从近期看,随着各地落实《指导意见》、出台监管规则、加强成本监审,目前少数城市过高的配气价格将会有所降低;从中远期看,随着一系列措施的政策效果逐步显现,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收益将更趋合理,将有效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