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的要求。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制度。即第(六)项提出:不得“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国有企业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确保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能够客观、公正、合法地履行职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的主要利害关系人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来确定的。主要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有: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回避制度主要是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担任某个特定的职务涉及上述亲属关系时,必须回避。如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等情况。新任用或新调入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一定时间内予以调整。公务回避,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管理经营企业过程中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如果与其配偶、子女投资、经营的企业直接发生经济关系等情况,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回避。因特殊原因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200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法定情形是:(1)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2)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3)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4)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