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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报告个人事 莫对组织不老实
时间:2015-11-04 00:00:00  浏览:0次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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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原文】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东宁本人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其配偶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长期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不按规定及时交由组织统一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科技部党组研究并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决定给予汤东宁开除党籍处分;科技部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其科技日报社副社长职务,由三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

 

【释纪】从案例看,汤东宁是个典型的“裸官”,其本人和配偶子女均已经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且长期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这些都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也是检验党员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试金石。从监督和反腐的角度看,报告个人事项,向党组织如实“交底”,是衡量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近年来,中央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抽查比例从3%—5%提高到10%,同时实行“凡提必查”,此次又新增了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的处分规定,均反映了中央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干部组织管理的坚定决心。

 

此外,本条款还规定了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等情形的处分规定,均强调了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对党忠诚,不得对组织隐瞒有关个人的任何情况,否则一经查实就要受到党纪的严肃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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