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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能源公司取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增值税汇总管理的批复
时间:2017-12-12 17:17:16  浏览:0次  来源: 陕西燃气集团交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作者: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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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对交通能源公司联合发布了《关于陕西燃气集团交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国税发【2017】122号),批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对交通能源公司总机构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预征后清算”方式汇总申报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

通过使用增值税汇总管理的税收征管政策,增值税的税款核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工作统一集中到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只需承担发票管理相关业务。

交通能源公司因站点分散、跨区较广,增加了增值税管理工作的管理成本和税务风险。此次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的获批,有助于实现成本收入的集中核算,减少管理成本;有助于加强公司本部对各分支机构纳税申报监管力度,降低税务风险;有助于交通能源公司充分利用增值税可抵扣政策,平衡总机构、已投运分支机构和在建分支机构之间税负不均问题,从而延缓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时间,节约资金成本;有助于在纳税、税收政策研究等工作中与税务机关开展高效的互动,从而加强良好税企关系建设。

后续,交通能源公司将认真落实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的税收征管政策,做到高效管税、依法纳税,助力追赶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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