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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三)
时间:2016-05-23 09:08:24  浏览:0次  来源: 纪检监察室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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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将适用范围界定为“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考虑是:一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力主要集中在领导班子成员手中,领导班子成员对于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及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主要作用;二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不断深入,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很多都是通过市场手段招聘的,对于这部分人员的从业行为,应以国家法律和合同约定方式予以规范,主要靠国有企业自己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列为适用对象。

在明确适用范围的同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这是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基础上,根据企业人员组成结构和所设立的下属机构的实际情况,明确了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同样要参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执行。这些人员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中除董事会、党委(党组)会、经理层以外,其他在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岗位上,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义务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等方面,负有一定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如财会人员、项目负责人等。

第二类是“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主要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由所属国有企业提供全部或部分经费,按照事业单位管理,企业内实行独立核算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这些事业单位一般是指企业举办的规模较小的附属事业单位,如:尚未从企业分离出去的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所属的纳入正式企业编制的科研院所,即企业通常所说的“又事又企”的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属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条中规定的“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类是“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到国有参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资产利益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一般是国有投资主体推荐,并经过国有参股公司股东会选举或者董事会任命的国有参股企业的领导人员,也包括国有投资主体直接委派到国有参股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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